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价[2009]115号)
市环境保护局:
发来《关于申请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2009]6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广东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市区污水处理建设与运营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09]45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如下五类标准计收:
1、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0.75元/立方米;
3、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1.45元/立方米。
二、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
1、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
2、其他自备用水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1、在阳江市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在阳江高新区内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
3、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4、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