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下列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桑拿、沐足、理发等保健项目;
(三)洗车场、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四)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五)酒楼、餐厅、大排档、早餐店、酒吧、休闲吧、烧烤等餐饮项目;
(六)歌舞厅、音像放映厅、游乐场、溜冰场、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七)其他产生噪声、震动、臭味、有害气体、污水、粉尘、油烟等污染,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企业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卫生、文体、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