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安委办〔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