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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每次不低于3~5个工作日。
  五、检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六、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车间、井下、施工工地等作业现场查勘;
  (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七、检查整改要求
  (一)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危及生产安全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受检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检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八、责任追究
  (一)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治理或者整治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属行政管理序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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