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5.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6.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7.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及监管、监控情况;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9.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演练情况。
10.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其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销号落实情况。
四、检查原则、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安全检查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省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