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豫安委(2009)9号 2009年3月2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专项安全和职业卫生检查;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负责煤矿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民爆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专项安全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施、设备,氢气球施放专项安全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专项安全检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