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治理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工作,严厉打击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14.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
15.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抓好新修订的《
消防法》贯彻实施工作,严厉打击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16.配合国防科工等部门严肃查处民爆企业“四超”(超时、超员、超产、超储)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等。
五、围绕事故查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搞好事故查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督促事故有关各方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7.认真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有关工作。
18.现场跟踪督办。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19.事故约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重大和典型事故有关单位进行约谈,深刻分析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指导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20.事故通报。事故发生后,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发出事故通报,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事故结案后,及时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1.公布事故企业“黑名单”。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配合有关部门从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和限制。
22.做好事故结案报备。及时督促省级安监部门将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报告报总局备案。
23.定期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24.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治理违规违章行为,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