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到2012年,力争形成五项机制和三大体系。
(一)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评估机制
1.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进一步完善现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度规定,将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为八类,即政府立法和文件制定类事项;规划和计划类事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类事项;市场监管、资源利用与保护类事项;城乡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应急类事项;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管理类事项;改革类事项。并一一界定其具体范围。
2.全面推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内部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规则程序和合法性评价制度、后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水利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提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
3.逐步建立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和结果,建立跟踪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方法、程序及决策延续、调整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复议错案、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继续深化“五服务”,优化行政许可机制
4.继续深化“五服务”活动。贯彻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对许可服务事项实施扎口管理,实现涉水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联审会办,建立健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突出城市重点板块功能区建设和重点项目服务,主动搞好对接,加大服务力度。
5.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探索全市水利系统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开展“窗口”规范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升水利系统形象。做好与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统一服务平台的各项对接工作。
(三)围绕水利管理需求,完善水利立法机制
6.突出立法重点。立足我市法制工作现状和依法行政、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有关民生水利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库管理与保护、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水域管理与保护、农村饮水安全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加快立法进度,实现立法与水利发展协调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