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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性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必须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阶段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并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以及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组织。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督查不少于1/3的区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覆盖本管辖权内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及水库、供排水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等。

  四、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本管辖权内执行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等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的工作目标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度不理想等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要随时跟踪督办进展情况,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落实督办要求。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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