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宁水人〔2009〕54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各处室、各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市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责任。市局基建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工管处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农水处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局后勤保卫以及机关财产安全管理,人事处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市局各直属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年初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都要专题研究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项部署检查水利安全生产。对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发布的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