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以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为重要载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4、严格建设规模和设计变更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共同做好规范设计变更。
5、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积极推行设计招标,选择1~ 2个项目进行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招投标,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修改。
牵头单位:规计处
配合单位:工管处、农水处、基建处、水资源处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重点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我市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主要措施:
1、完善招投标相关监管制度。针对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疏理,不断完善相关办法,确保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全市各级水利建设人员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即将出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和推行工作。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强化招标文件的审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严格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招标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以及中标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抓好评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监管。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项目法人在政府中介机构预选库中抽取,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上报工作。抓好市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和进出机制。
5、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建立参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查询和诚信档案系统,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相应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告。
6、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