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对讨论稿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3)是否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4)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5)是否与有关处室的职能相衔接;(6)是否采纳了有关单位的重要意见;(7)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由承办(处室)单位组织人员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承办处室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送分管局长审签后报局长签发,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作说明。
4、送审稿经分管局长、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由承办处室拟文印发,并送政法处一式四份,由政法处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规定起草备案报告,经局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征求我局意见的法案的办理
1、由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转送的有关部门起草的法案征求我局意见时,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和综合研究,起草我局的书面意见,经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会签后报局长签发。
2、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对上述法案组织协调时,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参加。重要的协调会议,与法案内容相关的分管局长应当参加。
四、水法规的应用解释
对报请我局就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应用中需要作出具体解释的问题,属于我局解释的,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由分管局长签发。对需要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由我局报请上级解释。
五、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修改、废止与汇编
1、除有权机关公布外,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南京水利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2、对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重大改动,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对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部分修改,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修订、修正工作比照本规定“法案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关规定进行。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送审稿;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承办处室起草发文通知,经分管局长审核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送局长签发。承办处室按规定份数送政法处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