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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3、起草小组在法案起草前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和法案大纲,开展立法调研,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提供调研内容和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完成草案初稿,提交起草小组讨论。经起草小组讨论修改后,以讨论稿的形式书面征求区(县)水利(务)局、有关专家、局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专业技术问题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地和专家的意见,起草小组应当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有关区(县)水利(务)局及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的意见。
  4、起草小组根据各地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局长办公会议一审稿,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初审)。政法处就法案起草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设立的主要法律制度、征求意见过程中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以及需要提请研究决定的问题。
  5、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初审意见,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进行修改,同时,在南京水利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再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二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意见再作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局长签发,报市政府立法主管部门。
  6、在配合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他们的审查要求参加协调、调研和修改等工作。重要的协调、调研和修改工作,应当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组织;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法案进行审议时,局长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时,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政策法规处和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水利局制定、市水利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以及市水利局代拟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行业管理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处室负责起草。承办处室在起草前可成立起草小组,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处室(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必要时经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决定,可以指定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开展认真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出初稿,并征求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各区(县)水利(务)局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所有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稿,必须事先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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