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水政〔2009〕48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水利局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以下统称立法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加强审核,提高质量,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
(一)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编制
1、立法规划的编制。立法规划由局政策法规处根据我市水法规体系建设和水利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会同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编制。立法规划可分五年或十年规划,在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在南京水利门户网上公示7天,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政策法规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立法规划,作为我局向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制委)、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水利立法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依据。
2、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立法规划项目和水利立法总体规划安排,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单位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立法主管部门。立法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以及完成的时间等内容。
(二)法案的起草
1、法案的起草包括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稿、送审稿5 个阶段。
2、水利立法项目经市立法主管部门列入立法计划后,正式启动立法起草程序。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与立法内容相关业务)任组长,承办处室(单位)和政策法规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承办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