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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监理员以上资格;见证监理人员应当取得见证员证书。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格及到岗情况,特殊工种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应急预案准备情况;
  (二)现场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三)核查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五)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 见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员资格及执行技术标准、取样方案的情况;
  (二)全过程监督功能性试验各项指标采集与记录;
  (三)全过程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四)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全过程监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见证内容。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和见证的内容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与见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记载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旁站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环境与气候条件;
  (二)旁站起止时间;
  (三)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及履责情况;
  (四)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
  (五)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执行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情况;
  (八)存在问题与处理。
  第十四条 见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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