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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
  (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
  (二)6m以上边坡施工;
  (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
  (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六)地基处理;
  (七)道路面层施工;
  (八)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与拆除;
  (九)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
  (十一)起重吊装;
  (十二)拆除、爆破;
  (十三)钢筋隐蔽过程;
  (十四)基础及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
  (十五)预应力张拉;
  (十六)防水层施工;
  (十七)钢结构安装;
  (十八)管道对接与疏通;
  (十九)设备安装;
  (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
  (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实施细则的同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实施目的
  (四)旁站范围与内容
  (五)工程特点与技术控制要点
  (六)人员配置计划与具体安排
  (七)旁站措施
  (八)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九)旁站记录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市政监督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见证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试块、试件等现场取样送检过程;
  (二)工程功能性试验过程;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过程;
  (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五)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取样方案,并报送市政监督站。
  第八条 需要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
  第九条 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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