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
(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
(二)6m以上边坡施工;
(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
(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六)地基处理;
(七)道路面层施工;
(八)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与拆除;
(九)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
(十一)起重吊装;
(十二)拆除、爆破;
(十三)钢筋隐蔽过程;
(十四)基础及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
(十五)预应力张拉;
(十六)防水层施工;
(十七)钢结构安装;
(十八)管道对接与疏通;
(十九)设备安装;
(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
(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实施细则的同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实施目的
(四)旁站范围与内容
(五)工程特点与技术控制要点
(六)人员配置计划与具体安排
(七)旁站措施
(八)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九)旁站记录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市政监督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见证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试块、试件等现场取样送检过程;
(二)工程功能性试验过程;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过程;
(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五)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取样方案,并报送市政监督站。
第八条 需要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
第九条 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