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爱岗敬业。要求: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无敷衍塞责现象。
(3)关爱学生。要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讲究教育艺术。高度重视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要求: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优秀标准。模范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且在以下方面有突出表现:
(1)热爱学生,事迹感人。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尤其在转化问题学生和帮扶特殊困难学生方面富有爱心,成绩突出。
(2)遵循规律,教艺精湛。模范执行市“三项规定”。所教班级学生学习轻负担高效率,成绩在本校本区域名列前茅。
(3)人格高尚,堪称楷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无私奉献,深得学生爱戴和社会尊重。
3.不合格标准。在执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存在下列问题的:
(1)在教育过程中,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在备课上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组织考试、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和其他教育环节敷衍塞责,造成责任事故的。
(3)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学生与家长财物的。
(6)违反规定热衷有偿家教,或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课补习班并从中获利的。
(7)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