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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当年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
  第十七条 对评委评标行为实行记分考评,一次评标最高记分为10分。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依照《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记分标准》(见附件)对评委记分,记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委公布,被记分的评委应当签名确认,评委不签名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结果。被记分的评委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能履行评标义务、不胜任评标的评标专家,将被取消专家评委资格,或建议省水利招标办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记分标准

  (一)工作态度
  1、评标中不使用专用稿纸的(记0.5分);
  2、抄写有关评标内容并带走与评标有关资料的(记1分);
  3、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的,如看报纸、闲聊等(记0.5分,不听劝阻的记1.5分);
  4、向招标人索要评标费以外其它好处的 (记2分) ;
  5、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记2分);
  6、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且情节严重的(记5分)。
  (二)专业水平
  1、不严格按规定程序评标的(记2分);
  2、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评标的(记3分);
  3、不熟悉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记3分);
  (三)评标质量
  1、评委对某投标单位的某个项目评分特别高、特别低,尤其是打满分或零分时,且无正当理由的(记3分);
  2、评标打分高低差超出其他评委平均值10%以上(含10%)且无充分理由的(记3分);
  3、不坚持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分的(记1.5分);
  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记2分);
  5、未完成全部评标工作的(记4分)。

  附件二
  南京市水利工程评审专家资格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

 

评定时间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月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机号码

 

E-mail

 

何时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

 

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单位推荐意见

 

市水招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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