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它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组织协调评委会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 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 必要时落实向投标人发出书面答疑事项,书面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四) 负责与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一旦接到通知,应立即回应。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未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请假;
(三) 不参加培训,且不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
(四) 培训期间中途退出的,视为未接受培训。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信息档案,暂停评标一年:
(一) 一年内有五次以上对评标通知不予回应或回应不参加评标的;
(二) 评标过程中,因评分有倾向性被招投标监管人员质询,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 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
(四) 一次评标被扣5分以上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评委资格、或建议省水利招标办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并在“南京水利”网上公布:
(一) 回应同意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不参加评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
(二) 评标中,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三) 因本人原因导致评标失败,情节严重的;
(四) 评标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五)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 被投诉属实,情节严重的;
(七) 透露评标信息的;
(八) 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九) 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十) 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