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
(二) 工作单位变化的;
(三) 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
(四) 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 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 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 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该评标代表应当依法参加评标,代表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客观介绍项目概况、回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不得发表影响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 参加评标过程中发现自己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 评标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五) 当评委对某投标单位的某个项目评分特别高、特别低,尤其是打满分或零分时;或对某投标单位的总评分高于、低于平均值的10%时,该评委应做具体解释,并接受招投标监管人员的质询;
(六) 对评标内容保密,任何时间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各类信息;
(七) 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八) 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问题的调查;
(九) 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五年的;
(二) 直系亲属或共同生活人员有在被评标单位任职、兼职、持有股份等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与被评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