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9〕448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委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委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并由市水利局设立的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招办)具体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须从市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水利工程招标项目,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应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四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利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