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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基〔2009〕44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订了《南京市水利工程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评标会场秩序,除招标单位代表、评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各单位人员按划定区域就座,不得随意走动。
  第三条 除专家评委按规定标准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任何报酬。
  第四条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交由监督人员保管。如要进行通讯联系,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管下使用。
  第五条 所有人员在评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评标区。如遇特殊情况,暂时需要离开评标区的,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方可离场。
  第六条 现场评标过程中,如有评委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严重不公的,由监督人员给予处罚(第一次亮黄牌警告;第二次亮红牌,请出场外,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在“南京水利”网上公告。
  第七条 记录人员对评标的结果,要进行认真统计和复核,如发现统计有误差或字迹不清时,必须将原件交由评委本人自行更正,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专家评委的评分汇总表须有评委负责人、审核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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