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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苏教法规〔2009〕6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单位及相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管理方式的作用,加强教育局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把教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大力推进教育行政指导工作。
  一、充分认识教育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教育行政指导,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它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并列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教育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灵活和有效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可以大大减少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由于不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教育行政处罚,减少教育行政争议,提高教育行政管理运行效率,减少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更有利于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民和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更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目标。
  教育作为一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在过去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也较多地采用了行政指导这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指导,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创新教育管理方式,促进监管和服务的统一;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指导,也有利于提高教育执法水平,促进教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指导,更有利于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行政指导工作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时,应立足于自身职能,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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