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9〕445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