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高速率、多样化的通信需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支持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城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编制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使其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通信局楼、基站和通信传输管道、线路要予以严格保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加快核准审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特别对于第三代移动通信、列入市重点工程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信建设项目应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优先保障。
1、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审核通信局楼、基站站址和通信管道线路,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手续;
2、交通、铁路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
3、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度,积极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经审批建设的小区或楼面移动基站天线(或活动房)属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
4、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下依法简化程序,及时审批基站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5、供电企业应切实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通信电力工程造价上尽量给予优惠,加快市电引入的工作进度,对共建共享的电信企业共用电源应视为非转供电并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