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房屋置业担保服务收费事宜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24号)
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整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应本着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担保费
新建商品房贷款担保收费,按贷款总额不超0.8%一次性收取;二手房贷款担保收费,按贷款总额不超1%一次性收取。
以上两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二)担保代办服务费,按每件200元收取。
(三)担保中介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等按照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价联发[200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房屋置业担保方式后,购房人不再支付抵押房产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