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新风街职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0〕7号)
哈尔滨东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风街职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 项 目
| 物业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
|
1
| 综合管理费
| 三 级
| 0.18
|
2
| 公共区域秩序费
| 四 级
| 0.05
|
3
|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 三 级
| 0.12
|
4
|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 四 级
| 0.02
|
5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 三 级
| 0.13
|
| 合计
|
| 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