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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所患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者除外)提供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
  (五)救治标准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按照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
  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20元。
  对住院治疗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
  (六)救治费用结算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每季度末汇总上报。市内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和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用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市外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结算。 
  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七)指导和监督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违规处理
  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拒绝接收流浪乞讨病人的医院,由卫生部门责令其接受;
  2、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
  3、治疗中违反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4、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所骗取的全部资金;
  5、严重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市卫生局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九)救治程序

  1、入院: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广大市民发现有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直接拨打110或120急救中心电话,接报者应及时赶赴现场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对有暴力倾向并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送市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通过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市救助管理站值班电话:838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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