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集宁区城管局
1、负责做好城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告知、护送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要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做好在城区内特定时段、特定路段、特定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劝离工作。
三、依法确定流浪乞讨救助对象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给予救助: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主要指,因贫、因灾或外出失窃、逃学等造成流浪、乞讨,暂时无法解决自身吃饭、住宿的受助人员。
(二)无亲友投靠。主要指,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在本市无亲属、朋友可以提供食宿且身无分文的受助人员。
(三)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主要指,在原籍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受助人员。
(四)在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指,在城区以流浪乞讨为生的受助人员。
受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救助要求,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提供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阻止。
救助对象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救治对象的界定
救治对象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原则
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救治经费
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
(四)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