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区内外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协调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负责安置流浪乞讨人员中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及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
市公安局、集宁区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或接到市民的报告,应及时赶赴现场将病人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3、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打击强讨强要、跪地骗要、抱小孩讨要和幕后操纵儿童乞讨活动的人员。
4、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市财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卫生局、集宁区卫生局
1、负责确定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桥东、桥西各一所),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救治。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集宁区民政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要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2、指导集宁区22个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开展宣传和救助管理工作,发动社区救助员及志愿者,对在社区游动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方式救助或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拨打120和110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