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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12号)


集宁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集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第381号令)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第24号令)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2009〕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决策上来,以稳定为大局,坚定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兰察布市集宁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集宁区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建委和集宁区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城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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