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或村民小组)的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义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对初审无疑议的上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的复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再次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旗县市区共同负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每年市和各旗县财政要按现户籍在册的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分别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的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阳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旗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群众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救助对象家庭档案、一户一档、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