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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制订完善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本着及时、高效、适度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使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4、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急救难”的工作,必须明确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 
  (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虽然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享受专项救助后低保对象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
  因区域性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宜采用本意见。
  四、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规程进行认定;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要按《乌兰察布市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乌政办发〔2009〕1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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