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1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国家“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发展目标,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促进“和谐乌兰察布”、“平安乌兰察布”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要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现行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层次、多途径地缓解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农村共同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