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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发〔2010〕6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贯彻落实好《办法》中的各项内容,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当前国家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以及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全面贯彻执行《办法》中的各项内容。

  二、各级发改委、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发改委要将批准的项目和计划以及相关文件及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要依据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报告拨付工程尾款、批复工程决算、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投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可按照规定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但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四、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项目进行同步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审计机关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先申请决算审计,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验收部门要对未完成决算审计的项目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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