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
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为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确保人口普查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措施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一)工作重点。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调查摸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暂住人口、未落户口人员以及居住在省内的境外人员等真实情况和数据资料。
(二)政策措施。对经入户核对掌握的人户分离人员、未落户口人员、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等情况,务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一一予以处理和纠正。
1.对因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项目变动,产生应落未落和应销未销户口的,要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该注销户口的及时予以注销,该落户的及时予以落户。
2.对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人员,经核实后要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公民存在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坚决注销其他重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