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旗县市区经委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奖励支助项目要提供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经委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并对项目及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批复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然后拨付项目所在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
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经委、财政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新上项目按期开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经委、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除将违规的专项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外,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