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研督查室、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四十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诚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参加)
(四十四)继续加强对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参加)
(四十五)落实中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住房、投资、配偶从业等方面事项的工作。(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分行、银监局参加)
(四十六)加强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参加)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机制制度创新
(四十七)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惩防体系制度建设与相关改革推进年”活动,按照市委《分工方案》和《任务台帐》的要求,系统研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市纪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参加)
(四十八)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参加)
(四十九)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继续完善非煤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
(五十)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政府各部门参加)
(五十一)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参加)
(五十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对新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实行听证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