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投资人和企业利益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审计局参加)
(六)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市纪委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卫生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参加)
(七)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切实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整顿机关和干部的工作纪律,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参加)
(九)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参加)
(十)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参加)
(十一)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