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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关闭退出矿井(4座)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并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于2009年4月底前关闭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的标准。同时,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是小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小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市级投资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属于县级投资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煤矿由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政府各部门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界定,分工合作、部门联动,实行全方位综合安全监管。
  (二)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办公会议,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充实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要重点建立实行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专业执法监管队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所属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督查,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切实抓好过程管理。
  二是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驻矿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驻矿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三是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小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驻矿人员每天要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一次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下井人数、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以便随时掌控复工复产、停工停产小煤矿的安全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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