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河南省小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等要求,由采、掘、机、运、通和安全管理、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领导带队对所辖煤矿进行逐矿验收,合格一家,复工一家,严禁降低验收标准,严防走过场。
(一)关于复工复产矿井(1座)
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鼓励这类煤矿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复工复产。具体复工复产启动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书面通知小煤矿。小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劳动组织准备,组织“五职”矿长和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系统、设备检修和联合试运转等复工复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前提下,必须于2009年4月之前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煤炭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等组成复工复产检查组,在1个月内对申请复工复产矿井组织复工复产前的全面安全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对检查出不合格、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并限期整改隐患,直至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7月底之前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关于停工停产整顿矿井(14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煤矿逐矿制定整改计划,并逐级上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市、区)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进驻煤矿监督整改到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整改隐患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前提下,必须于2009年7月前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隐患工作申请。
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煤炭企业整改隐患申请后,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等组成检查组,在1个月内对申请矿井组织全面检查。对检查合格、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其整改隐患,并明确整改隐患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期限等。整改期限到期后,经县(市、区)政府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的隐患整改和验收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落实,经整改符合条件并经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凡2009年12月底之前仍未经验收合格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