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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3-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对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简化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8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省物价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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