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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究及推广使用等,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关系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导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

  显著递增的;

  (三)成功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或通报表彰的;

  (四)市 (州)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 (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国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典型经验介绍、工作体会交流的;

  (五)接受国家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的;

  (六)工作创新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性解决的;

  (七)《细则》增设的其他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扣分至该项为负分的;

  (二)未完成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重点工作指标的;

  (三)突破省政府下达的绝对和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五)《细则》增设的其他扣分项目。

  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 《细则》中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 “优秀”;

  (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 “良好”;

  (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 “达标”;

  (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 “不达标”。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 “良好”及以上等次:

  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4.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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