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究及推广使用等,对确保安全生产具有直接关系和作用的政府投入、配套及支持、引导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
显著递增的;
(三)成功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或通报表彰的;
(四)市 (州)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 (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国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典型经验介绍、工作体会交流的;
(五)接受国家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受到充分肯定的;
(六)工作创新和重点、难点问题突破性解决的;
(七)《细则》增设的其他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扣分至该项为负分的;
(二)未完成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重点工作指标的;
(三)突破省政府下达的绝对和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
(五)《细则》增设的其他扣分项目。
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 《细则》中规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现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40分以上的为 “优秀”;
(二)现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30-39分的为 “良好”;
(三)现场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且综合考评得分在20-29分的为 “达标”;
(四)现场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或综合考评得分在19分以下的为 “不达标”。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评为 “良好”及以上等次:
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4.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