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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


  省安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发本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本年度12月份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现场考核。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深入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听取汇报。被考核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组织开展及完成落实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3.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抽查;

  4.现场打分。考核组依据现场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内容逐项打分确认。

  (二)综合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考评条件,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三)考核审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对象现场考核和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对各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打分 (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市 (州)政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占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60分,市 (州)政府现场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总体指标及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下降给予加分,上升予以扣分(加分和扣分标准在年度考核 《细则》中明确。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扣分后该项最低得分为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现场考核打分,按 《细则》设定的评分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打分 (设定基础分为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场考核打分,加分超过该项设定标准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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