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行业 (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 (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 (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 (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三)领导干部 “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我省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省安委会分解下达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省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省安委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下达。
第六条 对市 (州)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和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