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豫开展评价工作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豫安监管规划〔2010〕172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豫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备案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省在河南省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工作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
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外省进入河南省内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进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前7日内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进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三、申请备案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四)进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人员汇总表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以及资质证书、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彩色影印件。
四、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河南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河南省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二)资质或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
(三)技术负责人、专职评价师人员调整变动的;
(四)备案有效期已经截止(备案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