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对企业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70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石家庄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石字〔2010〕2号)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现对市政府各部门到工业50强企业和30家后备企业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规范如下。
一、检查分类
本通知所称检查包括:上级安排的检查;本部门安排的检查。其中,上级政府(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安排的检查实行备案制度,本部门安排的检查实行审批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临时性检查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二、批准和备案程序
1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在政府内网主页下载《入企检查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电子章)后,于检查实施前7日内通过政府内网,以“专送件”的形式报市法制办公室审批。
市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入企检查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内网以“专送件”的形式向申报部门出具《检查评比许可证》。
2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结束后需备案的,在政府内网上下载《入企检查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电子章),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内网以“专送件”的形式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3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应携带执法证件和《入企检查批准书》,否则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三、组织评比
执法部门对企业组织评比时,应在实施评比7日前向市法制办报批,经市法制办批准后方能实施。
报批程序参照上述检查程序执行。对未经市法制办批准的各类企业评比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本部门到企业检查评比活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明确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并落实具体处室、具体人。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法制机构和相关处室负责相关承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