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大力组织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就业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十三)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选择130个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三年行动计划,每年组织1300名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当地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余部分由单位补足。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十四) 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五)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十六)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 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十七)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 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 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利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 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级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