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加强创业教育,在高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实践训练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加强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鼓励支持他们自主创业。
(八)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等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园区创业提供便利,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财政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投入,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建立科技成果创业孵化园区,帮助高校毕业生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创业。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税收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组织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 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万元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 教育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十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建设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活动;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常招聘活动,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财政部门要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的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
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