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0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科教兴安”、“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豫政办〔2009〕4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全市每个社区除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社区干部职数外,另增加一名大学生社区领导职数,是党员的可安排社区支部副书记,不是党员的安排社区行政副职,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社区干部经费供给形式执行。具体实施由市、区两级人事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继续组织实施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研究生招录和成人专升本时可采用增加分数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要招考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市级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城乡基层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